2017年9月3日 星期日

[社論] 徐自強的練習題-死刑存廢之個人見解

徐自強的練習題

徐自強是誰?

        很多人也許跟我一樣,不太清楚徐自強是誰,而我去看電影前稍稍為看了一下WIKI,大概知道了他是一位死刑犯,一位冤獄的死刑犯。但當我看完電影之後,我才知道不單單是一位冤獄的死刑犯而已。


        1995年--當年我才三歲--的一起命案,他是其中的一名嫌犯,兩位被捕的嫌犯都聲稱徐自強有參與這起綁架案件,從預謀、犯案一直到最後撕票,但其中的細節卻是大相逕庭,而法院也不管徐自強當時的不在場證明,就判定徐自強有參與,判處死刑。
        就這樣,他就這樣被關了十六年,其中整起案件更審八次,一直到更九審,才獲判無罪,但高等檢察署仍發起上訴,直到2016/10/13被最高法院駁回,無罪定讞,但距離他被關押已經過去了二十一年又一個月十二天。
        一直到2012年5月19日前,他都被關在牢哩,直到速審法規定未定讞前被告不得關押超過八年,他才獲釋,但在定讞前依舊被限制住居。
        一個當年二十幾歲的年輕人,因為親戚犯下重罪,一起被拖下水,就這樣被浪費的二十多年的光陰,如今他已經四十多歲了。



其中的瑕疵?

        這個案件一般民眾看來單看法院卷宗可能覺得並無瑕疵,畢竟他提出的不在場證明只有三個
        一、當天早上十點多的ATM監視器畫面
        二、他們家開的理髮店裡的洗頭小妹作證的不在場證明
        三、當天下午在桃園租車的不在場證明
這三個不在場證明裡面兩個是物證,其中一個是人證,而人證是可以造假的,所以中午他到底有沒有不在場證明也是可以保持懷疑的。
        但判他有罪的證據卻更為荒謬,只有兩個
        一、陳姓罪犯的口供
        二、黃性罪犯的口供
僅此而已,其他直接證據或關鍵證據完全沒有,只有口供與其他以口供推論出來的結論而已。
       而法院就以這兩個證據就判他死刑。

死刑的存廢?

        可能你覺得,這不就只是個冤獄,跟死刑存廢有何關係?沒有冤獄的話那一樣可以執行死刑。確實,我當初也是認為,如果有了直接證據,為何不能判處死刑?
        但拿到這個事件來看,徐自強之所以能夠獲判無罪其中有部分原因是由於陳姓與黃姓犯嫌的供述互相矛盾,事後再次詢問後又前後不一,且陳姓犯嫌在多年後又以自白書翻供,承認徐自強完全沒參與犯罪。
        倘若當時將有直接證據的兩名犯嫌執行槍決,是否就不會有所謂前後不一的供詞以及日後的自白書翻供?那本應得到無罪釋放的徐自強,是否最後只能獲得無期徒刑,永遠被關押在監獄哩,只因為莫須有的罪名?
        但於此同時,我也認為並不是單純的廢除死刑就能天下太平,固然有些人說:"以牙還牙並不能解決問題",不過在現行制度還沒完善前,單單是無期徒刑或是長時間的關押並套上一句"有教化可能"也並非解決之道。
       

        個人認為,在廢除死刑前,台灣是否真的能夠進行所謂的"教化","有教化可能"這五個字並不是單純寫在判決書上或是由發言人出來說一說就能解決的,倘若根本沒進行教化抑或是無法有效的教化犯人,那請問你關她關個十幾二十年又假釋出來,然後呢?與社會脫節十幾年,他還是從前的那個他,若是真的是犯罪者被關押出來,那他一無所常那依舊是繼續犯罪;若是無罪者被冤獄關押,那請問與社會脫節十幾年的正常人,他還能做甚麼?
        監獄不該只是個關押犯人的地方,他應該是矯正犯人機構,確保日後釋放的犯人是能夠在社會上正常生存的,而不是陷入不斷的犯罪循環當中,持續在"無法生活>陷入困境>犯罪>關押>與社會脫節>釋放>無法生活"的這種迴圈當中,是不可能讓犯人回歸正軌的。

        廢死也許確實是有其必要性的,但在此之前,是否應當同時的讓"可教化"化為現實,或是說讓其更加有效,那我們再來讓更多人支持廢死,這樣社會輿論會更加支持廢死的一方,而不是單純的說"被害家屬已經原諒"、"犯人可教化"就期待社會大眾支持廢死。

        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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